问题 | 刑事拘留的拘留时间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的拘留时间怎么算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起始于拘留裁决正式实行的那一刻,然而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此期间包含了公安司法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时的拘留期(最大限度为14日)、检察官依法作出是否逮捕决定时所占用的拘留期(最长为7日),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经过审批后可能获得的延长拘留期(最多可达15日)。若在拘留期间内未能成功逮捕到嫌疑人,则应当立即将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最后没有判决有案底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案底”又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意为有过刑事犯罪历史的个人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存放在公安部门和相关的国家机构中。 通常情况下,仅当个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刑事强制措施时,他们的档案里才会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因涉及犯罪行为而被拘留,但最后经查证并不构成刑法所规范的罪行的,那么他(她)将不受此案底记录的影响。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实施犯罪或是在犯罪完成之后立即被发现的; (2)被受害者或目击者当面指控其犯罪的; (3)在家中或住所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或逃跑,或试图逃离现场的;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6)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集体作案等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期间能请律师吗 在对他人实施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均可依法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服务。这个特定的法律程序保证了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权利,包括获得法律咨询以及代理申诉和控告,等等。此外,辩护律师还能为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其所犯的罪行及相关情况,并针对此提供专业有效的建议。在必要时,如符合法律条件,辩护律师还可提起申请改变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例如申请取保候审。值得强调的是,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运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时限自裁决执行起,最长不超37日。期间含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取证拘留期(最长14日)、检察官决定逮捕拘留期(最长7日)及特定条件下审批延长拘留期(最多15日)。未逮捕须立即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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