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有人在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律师会见有人在场吗 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过程中,通常仅允许律师以及当事人共同参与,以便确保会见过程的私密性得到充分保障。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重大贿赂等严重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会见进行适当的监听或者派员现场监督。此举旨在寻求侦查需求与律师职业特权之间的平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有时间限制吗 对于常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事宜,通常并无特殊限制条件,只需确保是正当工作时段皆可进行会面交流。 然而,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以及情节极其严重的贿赂等部分罪行的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在侦查期间与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需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然而,尽管有这些特殊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的限制条件即被解除,具体的会面次数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求和律师履行职责所需来确定。 例如,非法活动到一审宣判之间至少包括四次会面,分别是: 家属委托后第一次会见、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后的第二次会见、开庭前的第三次会面及一审判决产生后的第四次会见。 当然,以上具体的次数仅仅作为参考,实际上的会面次数往往会超出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律师会见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现行法令,律师会见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在事例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且每次的会见时间长度不可超过一个小时。然而,若事例的具体情况极为复杂且严重,需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那么会见的时间则有可能被适度地延长。在事例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尽管律师会见的时间限制相对较为宽松,但仍须严格遵守看守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关于工作时间安排和规定的要求。除此之外,会见时间亦可能受到看守所的设施条件、警力配置等现实因素的制约。然而,保证律师全面且充分地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乃是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准则。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过程中,通常仅允许律师以及当事人共同参与,以便确保会见过程的私密性得到充分保障。然而,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重大贿赂等严重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会见进行适当的监听或者派员现场监督。此举旨在寻求侦查需求与律师职业特权之间的平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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