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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的共犯是三类犯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贪污罪的共犯是三类犯吗

关于贪污罪共犯是否归于三类犯范畴的问题,需要依据个案进行细致分析。贪污罪共犯主要是指在贪污犯罪过程中与其他当事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所谓的“三类犯”,则涵盖了诸如职权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类复杂犯罪现象。当贪污罪共犯所涉及的贪污行为满足三类犯中职权犯罪的构成要素和特性时,便可将其视为三类犯的一部分。

然而,这并非一成不变的结论,还需结合共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以及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众所周知,所谓共同贪污犯罪,即是指由两人及以上群体协同实施的贪污犯罪活动。

此类犯罪行为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贪污行为的参与者须达到两个人(含两名);

其次,所有行为人均需实际参与并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占公私财或者非国有企业财产的行径;

再者,行为人行事过程中应显现出相互间存在的贪污共谋意愿;

此外,各行为人在贪污共谋意识的指导下,相互关联,彼此捆绑,形成一个整体;

最后,共同贪污行为对社会公共财产、非国有的单位财产造成了总体性的破坏效果,构成了累积型的罪恶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主体正是这些关键性的公共财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产。

最后,共同贪污这个行为本身便属于贪污情节较为严峻的范畴之中。《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罪的共犯要求身份吗

关于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这一解读中,并不强求所有参与者均需具备特定身份。贪污罪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不可告人之手段,私自占有、支配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在这个领域,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即便有一方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但只要他们与那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同谋,协同实施了贪污活动,那么理论上他们依然可以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举例来说,非国家公务人员倘若通过提供协助、怂恿乃至教唆等形式,帮助他人进行贪污行为;或者是与国家公职人员合谋,共同策划并参与实施贪污活动,那么他们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在对是否构成共犯的问题进行判断时,关键在于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意图以及是否实际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过程。

贪污罪共犯是否属三类犯(职权、金融犯罪、涉黑)需个案详析。若其贪污行为符合职权犯罪特征,或可归入三类犯。但判定非绝对,需综合考量共犯角色、地位及犯罪情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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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5: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