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以下是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具备合法且有效存在的债权关系; 其次,债务人为清偿自己到期之债,而不积极履行其责任,对债权人造成权利上的损失;再者,债务人间的债权已经依法设定并到期; 最后,该项债权并非仅专属债务人自身所享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债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其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无效则无法转让。其二,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一般来说,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等不可转让,而金钱债权等通常可转让。其三,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且该合意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等)。其四,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须履行相应手续。例如,涉及不动产的债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等手续。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权转让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三、债权转让中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重新计算。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新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权利。但需注意,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在前,通知到达债务人在后,以通知到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新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则会中断后重新起算,直至债权人连续主张权利或出现法定中断事由。总之,债权转让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进行,而是根据通知等相关行为重新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期间,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必须具备合法且有效存在的债权关系; 2.债务人不积极履行责任,造成债权人权利损失; 3.债务人间的债权已依法设定并到期; 4.该项债权不专属债务人自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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