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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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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民事诉讼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①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变化

1、拘留适用的对象扩大了,提高了罚款金额。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同时对罚款数额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十倍。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增强了威慑力。

2、执行主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修改为了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这一修改对于异地执行、委托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为部分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途径。

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有了新的规定,这对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5、申请执行期限得以延长,不在区分自然人和法人,两者统一使用一个期间标准,即统一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同时也为被执行人积极组织生产经营、改善经济条件、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时间。

6、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有了新的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加入了强制执行的措施,这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解决的途径,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之一。强制执行制度与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的做法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互为补充的两种做法。只是在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可能的情况下,执行员才可以不经事先通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五、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

1、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诉讼关系看,各国有“审执会”的立法模式与“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包含有民事执行法的内容;后者是指民事审判程序方面的内容,执行程序的内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规定。两种立法模式孰优孰劣,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国的社会背景,司法体制不同,但一般来说,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下单独的民事执行法,由于有独立的立法结构,统一的立法原则,相对更为详尽的法律规范,因此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即便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我国仍是属于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这对执行程序的操作性仍存在影响。

2、整合现有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基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量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进一步激化,这就要求提高执行效率,加大执行的力度,以便更好的完成案件的执行工作。

3、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学习。

民诉法大多数以执行为其修改内容,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尽快熟悉和掌握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领悟其实质,确保法律的准确使用。其次加强执法人员的公正意识和学习机会,也对避免“人情问题”和提高执行效率有所帮助。

民事执行程序相关词条

  • 撤回异议

    撤回异议,是指对被撤回的事项存在异议,后把该异议申请书递交给有关部门。

  •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于妨害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

  •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没有足够的金钱支付债务,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自己合法拥有的除外币以外的财物交付给债权人,以抵偿所欠债务的行为。

  •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是申请人填写的文书,上面载有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请求执行事项等信息,该申请执行书递交给执行法院。

  • 冻结债权

    冻结债权,是指法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冻结,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 执行时效期间

    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在一定期间要提出执行申请,该法定期间即为执行时效期间。

  •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及执行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循的步骤和规范。

  •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法院作出裁判后,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程序,提出执行申请的人为申请执行人。

  • 执行申请

    解释执行申请是一种法律程序,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向另一方执行某种令牌(例如,支付款项或返还财产)。这种申请通常用于解决在正式诉讼之前发生的争议。它可以通过发出令牌(如付款命令)或解除合同来解决争端,或者可以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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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