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变更拘押人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变更拘押人怎么办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以后,被拘押的人员将无需继续接受关押。拘留作为一种最初级别的强制措施,其最长时效通常不会超出14个自然日;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延长至37个自然日内。当拘留期限届满时,应立即转变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则有必要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逮捕取代原有的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针对尚未遭受牢狱之灾的刑事被告者,为了防范其借机逃脱侦查、避免起诉以及公正审判的嫌疑,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从而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召唤与询问的一种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刑事法律措施。关于保证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如下:首先,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相关条款的职责;其次,在发现被保证者有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触犯本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若被保证人确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行为的事实,并且保证人未尽到应有保障义务,则对保证人进行经济处罚,如果责任重大且情节恶劣,甚至可能引起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变成在逃人员怎么办 事例处于取保候审期内却转换为在逃人员,这种情况严重性不容忽视。首要任务便是公安机关将全力以赴地展开对这类在逃犯的抓捕行动。对于这些被通缉者而言,尽早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不仅有利于后续妥善处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内逃避责任追究,就会被视为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引发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后果。一经捕获,先前可能适用的从轻情节很有可能不能再被考虑,反而有可能加重惩罚程度。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逃人员的亲属能够积极引导他们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同时寻找专业的律师顾问,由律师协助他们与司法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以最大化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更理想的处理方案。总的来说,主动投案归案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后,被拘押人员不再被关押。拘留为初步强制措施,时长通常不超过14日,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7日。拘留期满,应立即转为更严厉措施,确保案件处理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取保候审的批准为被拘押者提供了暂时的自由,同时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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