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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批准逮捕前的临时羁押,是否折抵刑期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未批准逮捕前的临时羁押,是否折抵刑期

预备被批捕时期的暂时收押,必须存在特定条件方可抵扣刑期。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管制的刑罚期限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若在判决之前已采取羁押措施,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可折算为两日的刑期。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拘役的刑期同样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所实施的羁押行为,每一天的羁押时间也可以折算为一日的刑期。第四十七条进一步阐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地,若在判决之前已经采取了羁押措施,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亦可折算为一日的刑期。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预备被批捕时期的暂时收押都能自动抵扣刑期,这还需结合羁押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未批准逮捕后出现新证据怎么办理

在未获批捕之后,若再次发现新的证据,便可能面临着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果这些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到先前对于案件的评估,那么公安机关极有可能会重新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要求批准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制:针对已拥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并可能被判定有刑期超过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若仅通过取保候审的手段无法避免以下社会危险性的现象,则应予以逮捕:

(1)可能会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威胁;

(3)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

(4)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以及

(5)意图自杀或逃逸。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状况,作为是否可能引发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曾有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均应予以逮捕。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可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未批准逮捕能否取保候审

未经批准逮捕时,行为人若遇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且取保不引发社会危害等情形,可向司法部门申请取保候审。此类诉求若被认为合理,行为人有望获此权益。但取保候审成功与否,需综合案情特点及多方因素全面评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预备被批捕时期的暂时收押需符合条件才可抵扣刑期。我国《刑法》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执行日起算,之前羁押时间可折算刑期,但需考虑合法性、必要性及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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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6: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