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互斗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相互斗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通常互相斗殴不一定立案犯罪,取决于具体情形、损害结果和主观意图等。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且主观有恶意,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仅轻微伤或只是逞能无重伤意图,可能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互斗殴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相互斗殴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若符合以下条件可构成正当防卫:一是斗殴一方已放弃斗殴或已明显处于劣势,另一方仍继续加害;二是有明确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该侵害针对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三是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通过防卫行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四是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例如,一方已停止打斗并转身离开,另一方却持器械追打,此时停止打斗的一方为保护自己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手段应与追打行为的危险程度相适应,不能过度使用武力。总之,相互斗殴构成正当防卫需严格依据具体情况判断,且需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与相互斗殴的界限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其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伤害对方的故意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相互斗殴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过失的情形。 二者的界限在于主观故意。如果一方基于过失导致另一方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相互斗殴,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在斗殴过程中,一方明显超出斗殴故意范围而导致对方重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相互斗殴在一般情况下不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这取决于斗殴的情节、造成的伤害后果以及双方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果在斗殴中一方或双方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严重伤害后果,且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果只是轻微伤或者双方都只是出于“争强好胜”的心态,没有重伤他人的故意,可能不构成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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