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工伤鉴定期限多少天内申请赔偿
分类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解答

一、工伤鉴定期限多少天内申请赔偿

在正常情况下,雇主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日开始,为其所属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若雇主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申请,则受伤的员工或与其关系亲密者、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之后,将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须要忠告的是,尽早提交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评估的申请,对于确保能够得到应得的赔偿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鉴定期限不能超过多少天

通常情况下,对于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的劳动者而言,其进行工伤鉴定的法定期限为自负伤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日起计,须在一年之内方可向所在地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机构提交申请。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同样有责任在事故发生或员工确诊后的三十个自然日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鉴定申请。若未能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满足相关规定的工伤待遇及其相关费用,仍需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内有效

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设定在工伤事故发生起始之年的一整年内。若从业人员因伤所致事故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认为职业病,则其所属单位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雇主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申请,员工或家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完成工伤认定后,将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并根据结果申请赔偿。注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估对获得赔偿至关重要。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0 20: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