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的吗 当假释考验期内再度触犯新的刑法规定时,辩护律师主张不应认定为累犯。 这主要基于,在正式获得假释之前,被判刑人依然处在刑罚执行阶段之中;然而,累犯制度的设立,其核心理念却是要求被告在前一个刑法判决得到完整且有效的执行或被特赦之后,才可能会再次触犯法律。 因此,在假释考验期内再度犯下新罪行,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设定的构成要件。 二、假释考验期算不算执行刑罚的时间 假释考验期是否应纳入刑罚执行时间范畴? 假释的执行期限规定如下:对于有期徒刑罪犯而言,其假释期限将等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假释期限则为10年。 在假释期间内,未曾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且未再犯新罪的罪犯,当假释考验期届满时,便可视为原判决刑罚已得到完全执行,并且应公开宣布这一结果。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考验期是什么意思 假释考验期的特定含义 假释考验期乃是指针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并已获附条件之刑罚早期解除的罪犯所设立的一段法定期间,即在刑期全部执行完毕前,对已经获得假释的罪犯进行的一系列严格监管和考核。 关于假释考验期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八十三条做出了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应服刑之未执行完毕刑期不满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考验期则定为十年。 且需明确的是,假释考验期均自假释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另据该条款规定,只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未完刑期满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上已经执行满十三年以上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假释制度。 依此推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假释考验期必然远低于其应服刑期中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探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这一问题时,我们要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假释是给予罪犯在一定条件下提前释放的机会,而考验期内仍处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在这个期间犯新罪,由于前罪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条件,所以不成立累犯。这其中还涉及到新罪的量刑与之前假释的处理等关联问题,例如新罪的性质会影响整体的量刑走向,同时之前的假释将会被撤销,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果您对假释考验期内的各种法律状况,比如新罪的量刑标准、剩余刑期的执行方式等仍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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