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后又送到看守所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监视居住后又送到看守所怎么办 在被实施监视居住之后,又被送往看守所,这种情况很可能表明案件有了新的进展状况,从而促使司法机关权衡之后决定对原有强制措施加以更改。 例如,如果发现该犯罪嫌疑分子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或者案件涉及到的证据资料发生了显著变化,以至于必须对该嫌疑人施加更为严密的拘留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有效进行。 二、监视居住后一般会怎么判 关于监视居住后的量刑一般情况的说明 关于监视居住与徒刑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受监视者将会免于刑责。 反倒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然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具体来说,如果经过审慎考虑和全面审查后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的罪行事实分明且证据确凿充足,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后可以转为刑事拘留吗 监视居住之后,是否可以转为刑事拘留? 完全是可行的。 监视居住转变为看守所刑拘乃是刑事审判程序中强制性措施的调整变化。 或许源于犯罪嫌疑人次蹈规定的界限,抑或因承办机构确信应采取拘留措施,确切内情需按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根据我国严谨的法律条文,被施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犯、被告方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则: (一)未得负责执行的机构准许,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 (二)未经负责执行的机构许可,不得与他人进行见面交谈或是通讯往来; (三)在受到传唤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四)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涉证人出庭作证; (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诬告串通;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等交付给负责执行的机构予以妥善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当面临监视居住后又被送到看守所这种情况时,这背后可能涉及到多种复杂的因素。监视居住期间可能发现了新的情况或者证据,导致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可能发现被监视居住者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进程的行为,或者发现其犯罪情节比原先预估的更为严重。而被送到看守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依然是有法可依的,他们在看守所内的生活条件、会见律师等权利都受到法律规范。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正处于这种情况,对被送看守所的具体原因、后续的法律程序或者自身权利的维护等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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