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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能自己商量吗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能自己商量吗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数位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次序可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安排。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要,倘若存在着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例如,当某项债务附带有抵押权或质权等担保物权时,那么在这些担保物权所涵盖的范围之内,应当赋予此类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力。

这部分内容往往难以经由双方协商来解决。

其次,如果各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理性的磋商后共同决定债务的清偿次序,那么这样的行动必须是合法、自愿且公平的,而且还需要以正式的书面文本做出清晰约定。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协商约定绝不可影响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整个社会公共的福利以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先前的约定被判为无效。

总而言之,只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各方债权人是完全有可能就债务的清偿次序展开诚恳对话并最终达成共识。

二、多个债权人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多个债权人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自债权到期日即可启动诉讼程序,而诉讼时效被明确设定为三年,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约中明确载明债务的 最后履行期限,那么从协议中规定的 最后履行期限的第二天开始,便可视为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此起计算。

在此之后,如无其他时效中断的情况发生,则债权人必须于自上述起算日次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方能确保胜诉,否则如当事人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有效期再提起诉讼,将可能面临失去胜诉权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有规定吗

多个债权人在债务清偿中的受偿顺序是否有明确规定? 众多债权人理应依照下列次序依次进行债务偿还: 首先,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其次,在存在多项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依次受偿; 最后,若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则应依据债权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即先登记者优先于后登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当我们探讨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否能自己商量的时候,要知道这其中存在多种情况。一般来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债权人之间是可以进行协商的。但这种协商并非毫无限制,它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比如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债权人可协商清偿顺序,但不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有担保的债权,在协商时也需要考虑担保物权的优先性等因素。如果您在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协商过程中遇到诸如权益保障、协商流程或者法律合规性等方面的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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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