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损伤鉴定需要做几次,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伤害程度鉴定次数的相关规定如下:
原则上,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我们仅允许进行一次鉴定。 然而,如若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有一方当事人及其所属的保险公司对现有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并且经过法院正式审批同意,那么便能够实施第二次伤残鉴定(即所谓“重新鉴定”)。 在此过程中,鉴定工作应当在收到委托之日起的15天内完成;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则需得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最多宽限10日。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