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简易程序的应用颇具特色;当事人有权利自行处理所出现的交通事故;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应首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自行协商解决有关损失造成的纠纷问题:
包括机动车间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之间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原因分析都没有异议时;以及非机动车辆与其他非机动车辆或步行者之间财产损失事故,当基本事实和成因相对清晰明确的时候;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自我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就需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并且需要共同签署这份重要文件。 在协议中,需要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气候条件、相关当事人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的种类规格和车牌号码、保险凭证编号、事故发生的形态以及撞击的部位等等信息,还需要精确地描述赔偿责任等关键内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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