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定速出现争议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自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送达之日算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
该复议申请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以及申请理由,同时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 不予受理情况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复议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该复议申请将被视为不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 2、人民检察院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所发生的事故。 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复议申请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最终做出复议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晰明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公正合理; 3、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在通常情况下,复议工作会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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