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实际伤残怎么鉴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因车祸所导致之伤残程度的鉴定流程,其实际操作如下:
首先,检查、鉴定和价值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示、委托或由原告提出的个人委托,在规定期内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所有检查、鉴定以及价值评估的工作; 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检查、鉴定的结果之日起第二天开始,将这些结果的副本交付给相关的当事人; 再者,如果当事人对于自己委托的检查、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报告之后的第三天开始选择再次委托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同时需要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对此进行详细记录备案; 此外,对于可以申请再次重新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情况仅限于一次; 最后,评估报告的定稿将被称为“评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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