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动三轮车肇事是否视为机动车事故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电动三轮车引发事故时,可以将其视为机动车肇事事件进行处置。
因为电动三轮车被划归为机动车类别。 从电动车的速度、重量和尺寸来看,它都具备了机动车所特有的特征,因此无法仅仅因其尚未列入国家相关产品目录便轻视其潜在危害,进而放宽了肇事者应为之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此事的几点说明: 1.针对这一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给予过明确回应,即按照机动车来对待电动三轮车。 2.尽管电动三轮车依法应当归属为机动车,但并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合法机动车”之一,实际上它是一种非法拼装或组装机动车,正因如此,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3.鉴于电动三轮车在速度、质量和尺寸方面,都体现出了机动车的特质,故不应仅根据它是否列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便轻易忽视其潜在危险,进而放宽了肇事者应为之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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