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考虑对交通肇事罪被告实施监外执行之际,其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且所患疾病需要通过保外就医得以治疗和控制,然则必须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详细诊断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其次,如果被告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也可考虑给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再者,若被告因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监外执行,并且这种情况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此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而言,若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样可以考虑给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或者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的被告,则不应给予保外就医的待遇。 决定或批准给予被告监外执行待遇的相关机构,应将这一决定抄送给人民检察院。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给予被告监外执行的待遇并不恰当,他们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当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之后,他们应该立即对这一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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