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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不需要本人签名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不需要本人签名吗

在实际操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不要求其亲笔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具备法定情形下实施先行拘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而无需被拘留者亲自签字确认。然而,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并且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拘留证,而无需强行要求被拘留人进行签名确认。完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其移送至当地的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属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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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4: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