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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受害方不满意怎么办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在交通肇事罪这一类案件中,受害人对于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尚不满意,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一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受害人均可在判决宣告之前,自行选择与被告人和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或者是撤回原先提出的自诉申请。然而,倘若和解或撤诉的尝试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受害人仍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进一步的救助,比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此外,若案件适用于调解程序,受害人同样有权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受害人亦可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再次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最后,若案件并不适用于调解程序,受害人则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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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7: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