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不属于肇事逃逸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排除在肇事逃逸事件之外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没有任何争议时,他们可以主动进行现场清理以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且和解达成协议之后,他们留下了自己真实的名字以及联系方式。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事后反悔并向警方报告此起事故的话,那么就无法定义为此类肇事逃逸行为;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了能够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治疗,他们仅需要在车身上标记出车辆以及伤者所在的具体位置即可然后驾车迅速离开现场并且及时向警方报告该事件的发生情况,这种情况也不应该定义为肇事逃逸事件; 再者,当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诊治以后,由于紧急筹措疗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他们需要暂时离开医院。 如果得到伤者或者是伤者家属的许可,他们可以留下自己的真实信息,并且在约定的时间之内重新返回到医院,这样的行为同样也不应该定性为肇事逃逸事件; 还有,当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受伤就医的原因必须要离开现场时,尽管他们没有能够及时向警方报告事故的发生情况,但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并未知道或是不能够察觉到事故已经发生的话,同样不应当将这类情况归结为肇事逃逸事件。 最后,尽管有证据表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可能会遭受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现场并采取了及时的报警措施,但是如果这类证据并不充分的话,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主观故意或疏忽导致的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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