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追尾对方全责我是否要垫付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并不倡导进行预先垫付。
此类涉及追尾事故且对方负有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十分清晰明了,对方理应对此承担起全部的赔偿义务。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流程而言,您首先应该将情况告知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便尽早进行损失评估。 从理论上讲,维修费用本应由对方或者他们的保险公司直接向维修机构支付。 假如您选择先行垫付,那么很可能会遭遇后期追讨款项的困扰甚至存在一定的风险。 然而,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迫使您不得不先行垫付,务必妥善保管所有相关票据,这是您未来索要赔款的关键凭据之一。 总的来说,无论何时都应尽可能地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让责任方或者他们的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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