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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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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所采用的书面形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3)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4)复议结果;

  (5)交待诉权;

  (6)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决定。

  2.履行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否定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决定。撤销决定适用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4.变更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直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变更决定适用的情形与撤销决定适用的情形基本一致。

  5.确认违法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确认决定主要适用于不符合采用撤销、履行决定的情形。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二是在决定撤销、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前者是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而后者则是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责令赔偿的决定一般应与上述5种之一一并作出。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1)《行政复议条例》第41条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复议机关审查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3)为了加强对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斩和 决定、命令的合法性的监督,《行政复议条例》第43条还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行政机报告。上级 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分三种形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即指行政复议决定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决定为终局性的,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复议决定不是终局性的,申 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相关词条

  •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或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系指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

  •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 土地行政复议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土地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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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