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赔偿无能力法院怎么判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若被执行人由于生活困顿而无力偿付债务,同时缺乏经济来源,并已失去劳动能力,则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执行。
这意味着,倘若交通赔偿案件中的被告确实无法支付相应赔偿金,且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法院便有可能做出终止执行的裁决。 然而,此举并非意味着被告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实际上,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例如被告的财产状况、是否存在其他责任承担方等等。 若被告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存在其他责任承担方,那么上述规定便可能适用于该案。 但是,若被告拥有其他财物或存在其他责任承受者,法院则极有可能采取其它措施,诸如强制执行被告的其他资产,或是追究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 据此,是否应当裁定终止执行需视具体事实情况及法院的最终判酌结果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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