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是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责任归属通常基于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则需对此负担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是由两边或两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引起交通事故的,需要依靠他们各自的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及其严重性来区分主责、次责与不负责任的情况; 再次,若各方都没有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过失,那么这将被视为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在这种状况下,每位参与者都无需担负责任。 然而,若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并不存在责任。 最后,如果经过公安部门的详细调查后仍旧无法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那我们就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此负责。 还有就是我们所说的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即当事故双方中的某个人失踪或者有意破坏现常、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尽管已经尽最大努力报案但却没能成功,或者在有条件报案的时候却未能及时报案,以至于无法确立交通事故责任时,对于双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断的行为。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责任可以被描述为模糊不清,这意味着一些人的违法行为是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的,而另外一些人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初步证据但还不够坚实以进行明确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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