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性质不相同。 一般要约生效之后应该受到法律约束,而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 如果有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要约邀请只是在当事人准备签订立合同所要采取的事实行为而已。 2、两者的内容不相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邀请希望与对方签订立合同的意思,它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中包括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包含当事人接受约束。 3、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相同。 要约多数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往往是采用当面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进行,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所以经常会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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