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一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四、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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