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斡旋受贿罪怎么定性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斡旋受贿罪主要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权力或地位所带来的特殊优势,借助其它同僚的职务之便,为请托方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通过此种途径收取请托方所给予的金钱或财务物品。
因此,对于该罪行的认定,关键在于明确行为人是否充分利用了其职务或职位所赋予的这种特殊优势,同时也需要辨别其是否为请托方争取到了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若行为人仅是基于亲属、朋友等非职务关系为他人提供帮助并获取相应报酬,那么就不能被判定为斡旋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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