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是: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是要给足承租人另寻出租人和搬家的时间。 出租人给足了承租人时间,时间一到,则合同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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