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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有效性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此,我们要探讨的是如下合同具有效力待定的性质:
第一,由限制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合同。
第二,由无代理权者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缺乏代理权的代理,详细来说可分为四类情形:
1.完全没有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逾越了代理权范畴进行的代理;
以及4.代理权限失效之后仍然继续的代理。
对于无代理权者所签订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将之定性为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会因执行完毕后所发生的某些法律事实而导致完全没有代理的法律效果出现。
第三,由未经授权处置人以自身名义擅自对他人财产实施处理的合同。
所谓无权处置,指的是未经授权之人擅自使用自身名义去处置他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置行径是否产生效力,最终取决于物主是否确认同意或者处置人是否获得财产处置资格。
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职权待定提供的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赋予相对人拥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如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方表示认同合同的内容,则该合同即视为生效;
若相对方未予表态,则该合同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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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3: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