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赠与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机动车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只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愿相一致即可达成合意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故此,签署机动车赠与合同时并不必经过特别的公正程序。 然而,与普通的赠与合同相对照,经过正式公正的赠与合同具有独特且重要的法律效力。 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就一般的赠予合同而言,赠与人在赠送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前拥有单方面取消赠予的权利; 但在已完成正式公正的赠予合同中,这条规定有所限制,即只有在特定状况下,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存在恶意损害行为、有负担的扶养义务却未尽责履行、未履行赠予合同规定的相应事项等等,才能够被调整和撤销。 此外,如果赠与人未能按照赠予合同中的约定交付赠与物,那么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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