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不还钱担保人有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实是存在清偿义务的。
在借款人未能及时履行偿还债务之责的前提之下,作为其提供担保抵押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风险。 然而,这其中所涉及到的具体履行责任的方式和担保方式的性质密切相关。 若在提供担保抵押过程中明确约定了如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欠款的状况时,担保方则需自行垫资以弥补借款方无法偿还之空缺的话,那么我们称之为“一般保证”。 在此种情况下,担保方仅在借款人极度贫困无力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才需承担起偿还借款之责。 反之,如在提供担保抵押时并未对此类事项作出任何书面详述或约定,那便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此时贷款人既有权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同时亦可申请诉讼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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