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初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买卖合同的双方是否存在书面协议来选择管辖的法院。 倘若确实存在这样的书面协议并且其内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就应当按照这份协议中所指定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后续)若是买卖合同的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协议进行管辖权的选择,又或是所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存在效力上的瑕疵,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具体来说: (1)如果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的相关规定,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如果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达成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是否得到了实际履行: 1.如果合同尚未得到实际履行,并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位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如果合同已经得到了实际履行,那么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对约定进行了变更,此时应当以变更后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然而,如果当事人并未采用上述方式对原约定进行变更,或者虽然进行了变更但并未涉及到履行地的问题,那么仍然应当以原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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