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合同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践合同,亦被称之为要物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形式,除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实际交付相关的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具有实质性的交付行为,方能使合同正式成立生效。
实践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类型: 首先,定金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实践合同类型。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合同时,为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会签订一份附属的从合同,约定其中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抵扣相应的价款。 然而,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保管合同也是实践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类合同通常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物品进行保管的合同。 在此类合同关系中,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被称为保管人,也可以称为受寄人,而其所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 最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同样属于实践性合同的范畴。 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尽管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仍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否则合同仅能成立,却无法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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