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在双方法律主体达成合意外,还必须实际交付相应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相应给付义务方可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类型。
在实践性合同中,除了要求双方达成合意之外,实际上还需要以实物交付作为生效的标识和标志。 实践性合同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定金合同; 2.借用合同; 3.代物清偿协议;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5.保管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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