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质押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质押,也被称之为质权,即债务人和/或第三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管控,将这份动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有力保障。
当债务人人未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处置该动产并获取出售所得价款,以此来获得优先偿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进行质押时,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应条款加以实施。 依照《公司法》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彼此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如无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但如果股东想要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士,则须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的认可。 若有人对此次转让表示反对,必须加以明确表达;若未能购买此部分股权,则视为接受此次股权转让。 基于上述法规,我们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用作质押时,必须经由其他股东多数同意才能实施这一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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