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公司合并会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如下:
一、公司合并的决议没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合并没有经主管机关批准。 三、公司合同后对于合并前公司的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吸收合并的操作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按如下步骤操作来公司合并 (1)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等; (4)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新设的,办理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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