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在如下情况下,可依法经由合同双方同意暂时终止执行该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均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之时;在先履行义务方有足够充分且确切的证据能够清晰地证实另一方在履行付款义务方面的实际能力不足时;在先履行义务方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已经到期但尚未完成之时;以及在后履行义务方未能及时恢复其履行能力或者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违约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之时等多种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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