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 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三,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