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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