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强制执行公证的范畴内,所覆盖的范围往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借款合约、借调合约、缺少财产保障措施的租赁合约; 债务凭证中涉及到的赊账货物之债权文本; 各类借据以及欠条; 还本付息(资产)合议; 尤其是那些以支付赡养费用、扶养费用、抚育费用、学费、补偿(弥补)款项为主要内容的相关协议等等。 然而,具体的涵盖范围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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