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诉讼地以什么为准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贷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就合同义务的具体履行地点做出详实明晰的规定,且依照合同条款或市场交易惯例也难以精确判定出该履行地点所在何处,在此种情况下,合同义务的执行地区域应当被视为是接受货币一方(亦即借款方)所处的地理位置。
因此,在涉及到借据纠纷的法律诉讼过程中,若借据上并无明确注明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并且依据其他途径也无法准确判断出该履行地点,那么诉讼案件的审理地点应当被认定为借款方所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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