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还要挟出借人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出借人将款项借予借款人后却遭遇对方拖欠欠款且恐吓威胁的情况,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就违约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损失做出补偿,该种损失不仅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期结束后可能获得的收益,而且赔偿金额亦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出借人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支付逾期利息。 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相关规定,只要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借款人便无法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抗辩理由。 即便借款人已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了债务,同样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总而言之,出借人完全有权利依法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需密切关注诉讼时效问题,确保在法定时效期间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如若借款人对出借人实施恐吓威胁,出借人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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