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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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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概述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是非监禁刑制度的一项创新。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或者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刑法中,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的性质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具有附属性。发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

目前,各地法院陆续发出了一些禁止令,有的禁止涉黄人员从事按摩、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经营活动,有的禁止开设赌场者参与博弈性质的活动等等。虽然禁止的内容各不相同,却都不是随意为之,而是法院在严密调查罪犯的犯罪情况、个人情况之后,发出的具有关联性、预防性的禁令。

罪犯违反管制刑中的禁止令,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则有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风险。

禁止令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禁止令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禁止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正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在在管制、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循的义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禁止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附属性。

禁止令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依附于管制和缓刑。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禁止令,不能单独适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

2.补充性。

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罪犯在管制和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循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义务是一般性义务,所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都应当遵守。而禁止令是法官根据法律授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再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禁止令是对刑法规定的一般义务的补充和丰富。

3.强制性。

禁止令的本质是法律义务,强制性是其内在属性,如果罪犯拒不履行禁止令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罪犯违反管制刑中的禁止令,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则有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风险。有观点据此认为两种禁止令性质不同。笔者认为,两种禁止令都是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不能片面、孤立地看待刑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而应把法律视为一个整体。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通常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达到犯罪程度的,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一般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撤销缓刑。

禁止令适用原则

基于对禁止令性质和特点的认识,在适用禁止令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关联性。

禁止令与罪犯的已然犯罪要有密切联系,应当是犯罪行为的自然流出。连接点可以是罪犯的职业、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场所、犯罪的原因等。与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联的禁止令是不允许的。

2.预防性。

禁止令的价值在于用法官的具体判断弥补法律一般规定的不足,通过法官确定的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来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所以,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罪犯再次犯罪的实际需要是适用禁止令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凡不利于预防犯罪或者对预防犯罪没有必要的监管措施都不应成为禁止令的内容。

3.有效性。

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而是社区矫正机关实实在在的执行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时还必须考虑执行的实际需要。如果禁止令因没有可操作性而无法执行,或者因执行成本过高而难以执行,做不到令行禁止,即使有利于预防犯罪,也不能作出此种禁止令。

4.比例性。

禁止令依附于管制和缓刑,而管制和缓刑是非监禁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禁止令中对罪犯自由、权利的限制应有限度,要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相匹配,不能对罪犯基本的权益过度限制,不能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防止造成刑罚过度、过剩的局面。

5.具体性。

禁止令是法官具体裁判的结果,是对特定的罪犯适用的特定的监督管理措施。这就决定了禁止令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做必须清晰明了,绝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既不便于执行,也容易侵害罪犯的合法侵害,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违反。

总之,适用禁止令总体上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只有在确有必要、确有把握、确有效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能为了争“第一例”,为了所谓的宣传效应,滥用禁止令。

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在刑事禁止令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不得实施人民法院禁止其从事的特定活动。该特定活动可以是与犯罪行为相关或者有可能诱发重新犯罪,为其重新犯罪创造条件的特定职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例如被告人李某被要求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得经营烟草制品的销售。李某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为避免李某在缓刑改造期间再次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产生新的犯罪,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同时发出上述刑事禁止令。26人民法院在确定特定活动的内容时,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只要是出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的数量不受限制;第二,该一项或几项特定活动必须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也不违反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最后,人民法院在确定“特定活动”的内容的时候,需要考虑犯罪原因、犯罪性质与犯罪手段等因素。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是什么,这些原因以后再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是否需要依靠特定资格、资质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

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在刑事禁止令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不得进入人民法院禁止其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该特定区域、场所可以是与犯罪行为相关或者有可能诱发重新犯罪,为其重新犯罪创造条件的区域、场所。例如甲因狠裹儿童被法院判处拘役同时宣告缓刑,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幼儿园、游乐场等儿童聚集较为密集的场所。又如被告人谭某因犯赌博罪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鉴于其以赌博为业,靠赌博为生,法院加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茶楼等娱乐场所。27该特定的区域、场所应当是可能影响犯罪分子改造或者诱发其再次犯罪的地方,不符合这些目的的场所不能成为刑事禁止令的内容。并且,这些区域、场所不能是犯罪分子因为生活、生产、学习的需要而必须进入的地方,例如犯罪分子乙多次在地铁车厢内实施盗窃,法院不能因为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地铁车厢内,就禁止乙乘坐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否则会给乙的正常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因此应当尽量避免一些公共区域、场所成为刑事禁止令的内容。

3、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在刑事禁止令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不得接触人民法院禁止其接触的人员。这些人员既包括影响改造效果的人员,也包括可能引发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前者如犯罪分子的同案犯、拥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的人员、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等,这些人员犯罪的潜在可能性通常比较大,如果任由他们与服刑人员密切、频繁地接触,对社会的稳定将是一个严重威胁。将这些人员隔离、疏远,能够有效地避免犯罪分子之间的交叉感染,不致再次误入歧途。后者如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曾经作过对犯罪分子不利证言的证人等,目前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是空白地带,而证人通常在决定犯罪分子定罪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犯罪分子对他们大多心存芥蒂,甚至心怀怨恨,正所谓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所以禁止犯罪分子与证人接触可以有效地保护证人的安全。另外,有些犯罪行为具有习惯性,如狠裹儿童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患有心理疾病,行为不受控制,将他们的疾病完全治愈所需要的医疗时间可能会持续比较久,在此期间只有彻底地切断诱发他们犯罪的因素,才能起到更好地预防犯罪的作用。

禁止令的宣告与执行

1、禁止令的宣告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宣告刑事禁止令以及宣告何种刑事禁止令,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审查该意见后,认为意见正确的,在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宣告刑事禁止令的建议,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包括量刑建议权,在庭审中同时提出宣告刑事禁止令的建议,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除了以上两个法定机关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就是否应当对被告人宣告刑事禁止令提出个人意见,并说明理由、进行法庭辩论,便于法院在斟酌是否宣告刑事禁止令及适用何种刑事禁止令时,能够作出更加准确与合理的判断。最终由人民法院在考虑犯罪情况和综合各方意见及建议后作出是否对被告人宣告刑事禁止令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宣告刑事禁止令的,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一般应当在主刑判决后另起一行表述。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主文部分进行表述,可以充分彰显禁止令判决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刑事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判处管制的,刑事禁止令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宣告缓刑的,原被判处拘役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原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 刑事禁止令的执行与监督

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接下来就是将刑事禁止令交付执行的环节,单纯依靠犯罪分子的自觉遵守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由相关部门负责刑事禁止令的执行与监督。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管制犯的执行和缓犯的考察仍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则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因此会出现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执行不合一的情况,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认同。《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两个条文中“公安机关”的字样不再出现,这说明公安机关不应当再承担管制犯的执行
工作和缓刑犯的考察工作,而改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负责执行。这样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由于监管交叉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工作效率降低的弊端,也省去了服刑人员多头报告、来回奔波之苦。虽然目前我们还不能肯定这一执行机关的改动是否会更加有利于对管制犯和缓刑犯的教育改造,但是既然法律己经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就应该照章办事,今后包括刑事禁止令在内的管制、缓刑的执行、考察工作统一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不受约束的权利犹如脱疆的野马,很可能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了确保犯罪分子、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果、避免出现权力自我监督的嫌疑,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事禁止令的活动进行监督。这里的监督主体一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做狭义的理解,仅指对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而非所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收到法院送达的禁止令后,要及时审查,认为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要及时发出书面纠正意见监督改正;对于执行中违法或侵权行为,也要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事禁止令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责令他们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1、管制犯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刑事禁止令只存在一种法律后果,即由负责执行刑事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一处罚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分子违反刑事禁止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即不符合以下四个情形的: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哪一个条文进行处罚,《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处罚的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的第四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缓刑犯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根据缓刑犯违反刑事禁止令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刑事禁止令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其法律后果与管制犯相同,由负责执行刑事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二、违反刑事禁止令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3。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口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可见,两者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管制犯违反刑事禁止令引发的是行政法律效果,而缓刑犯违反刑事禁止令不仅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还有可能导致刑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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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