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指定法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首先,如果原告持有借条,然而借条上列出的借款人姓名与其本身姓名读音相同,但是拼写不同,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原告是实际的出借方; 其次,如果原告如果有人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且承诺会按时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借贷关系,同时,他也必须承担因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另外,如果债权人仅仅凭借转账凭证作为借款的证据,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债务人又否认这笔款项属于借款,但是却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应该认定转账凭证中所记录的金额的借款已经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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