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具体是谁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学校;
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 如果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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