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变更条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监护人为非履行监护职责,继而导致被监护人陷入于困境之中;
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岌岌可危; 亦或是监护人力不能及,加之又拒绝将监护职责的部份或全部交给他人负责,从而使被监护人陷入危难的境地。 在此情况下,如若监护人实施了对被监护人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深重伤害的行为、或是执行监护义务的过程中表现出严重的疏忽大意,以至于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陷入危机; 再者,如果监护人实施了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变更现有监护人的重要因素。 总而言之,在提出更换监护人的提议时,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现有的监护人的确存在上述种种不利于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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