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具备以下种种情况之时,申请者得以请求降低或者豁免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用:
(1)若存在由于长期患有重病或者丧失了劳动力,从而完全丧失经济收入这一事实,确实无法按照原先已经达成一致的协议或裁判结果所规定的金额来支付抚养费用的状况,而且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这些责任的话; (2)倘若因犯案被判处入狱服刑,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用的; 以及(3)当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其伴侣愿意负担抚养继子女所需的生活费用或者是教育经费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全部,那么原来负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那位父亲或者母亲、就可以适度地降低或者放弃该项义务。 至于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这并不是继父或者继母法定的职责,若他们不愿意担当这份责任,已故父亲或是母亲亦需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不论到底是渴望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亦或是期望降低或取消抚养费用的诉求,当无法提升或降低抚养费用的特殊状况消逝之后,对于期望提高抚养费用的人,有权要求恢复到原来定下的标准进行支付; 对于希望降低或赦免抚养费用的申请人,则需要重新履行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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