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离婚哪些情况下孩子归男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父母决定离婚之际,在孩子尚处于哺乳期间,通常情况下应当跟随母亲生活;
但若发生母亲出现如下几种状况,比如长久治疗仍未康复的传染性病症或者重大疾病,导致孩子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母亲经济能力有限,因此无法提供足够的养育需求,并且父亲希望孩子能够跟随自己生活; 或者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对孩子的生长发育非常不利; 又如母亲从事的职业性质特殊,对养育子女带来极大困扰; 倘若母亲因触犯法律法规,以至于不能为子女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等等。 在这些情况之下,孩子便无法继续和母亲生活下去。 如果父母二人已经达成共识,即两岁以下的子女由父亲亲自照顾,且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不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的话,也可允许孩子跟随父亲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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