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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是否可以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确实不可如此行事,然而我们可以适度地调低。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明文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由其中一方依法承担养育责任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另一方理所应当担负起必要的生活费用与教育经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额支付;
至于承担费用的具体比例及期限的长短,则应由双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若双方就此协议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将交由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无论协议结果如何,均不得影响子女于特定情况下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先约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事宜之时,需要全面兼顾下列三个维度的因素:
1.子女实际所需;
2.双亲各自之经济负担能力;
3.当地真实的生活水平状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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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2:18:32